这是自由主义关于好民主的定义,并非普遍接受的民主本身的定义。这里提供一点关于民主的历史小常识。谁都知道,中文的民主是从英文DEMOCRACY翻过来的。但也许并非人人都知道,这个英文名词是由两个希腊名词拼改成的。这两个希腊名词,一个是DEMOS,意为人民。另一个是KRATOS,意为统治(RULE)。人民统治,就是民主的原意。应该说这个中文翻译是相当不错的。民主作为一种政体,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。但古希腊有许多城帮国家,相互独立,政体并不统一。实行民主的只有雅典,其他城帮或者是一人统治,或者是少数人统治。所以在早期的政治学中,把民主定义为多数统治(RULE OF THE MANY),以区别于其他政体(RULE OF ONE, RULE OF THE FEW)。在当前的政治学教课书中,一般也都采用这一定义。比较完整一点的定义如下:民主就是一种任何形式的,由人民来决定如何统治社会并且人民遵守这些决定的政体。可见,民主可以具有多种形式。事实上,雅典的民主就与我们现在的民主有很大的不同。那时连私有财产和个人权利的概念都没有,更别说这方面的实践了。这是一个学术界普遍接受的定义。所以我很奇怪有些学者会忘记这个定义。当然,每个人都可以对民主给出自己的定义。但如果把私人财产和个人权利这样的概念放进去,就不能承认雅典的多数人统治是民主了。问题恰恰在于,那些给出不同定义的学者并不否认雅典实行的是民主。民主的定义到底是哪一种并不是最重要的,最重要的是要统一,明确,才能进行有意义的讨论。如果你说的民主跟我理解的民主不是一码事,那就要变成鸡对鸭讲了。所以,跟讨论任何问题一样,对于民主问题的讨论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民主。我认为民主本来的定义是最好的,因为基本上没有人否定雅典实行的是民主。任何对于民主的其他定义都会与这一认识相背,不但无法统一起来,并且很难与多数人统治这一点不产生冲突。多数人统治是任何关于民主的定义都不可缺少的要素。对于民主的定义所产生的争论,原因还是在于有些人把民主理解成了神圣的,完美无缺的东西。这也是可以理解的。我们为之拼命奋斗的东西,怎么可以是不完美,不神圣的呢?这个问题不难解决。把民主改为好民主就行了。